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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和须知
二手车 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手车交易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性并提供有效完整的相关证件。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车辆购置证(税)证明。
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
其他证明车辆的证件等。
二手车交易的 卖方对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二手车交易在旧车交易市场内交易,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二手车交易买卖双方应提供下列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据此建立交易档案:
本须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交易合同原件;
二手车交易车辆的《车辆信息表》
其它需要建档的有关资料。
二手车交易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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